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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债公司告诉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怎么解决

2018/1/12 17:54:54      点击:
 借款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不能不还款,出借人遂将借款人和原担保人告上法庭。据讨债公司获悉:近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6月7日,尚某因发展业务的需要,向朋友袁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尚某向袁某出具了借条,约定2013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清。李某作为尚某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某因无钱还款,主动找袁某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在未得到担保人李某的同意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将还款的日期改到2014年7月30日。新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袁某多次找尚某还款,但尚某仍不能还款。2014年11月10日,袁某一纸诉状将尚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尚某迅速归还借款7万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袁某与尚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尚某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本案中,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人在签订借条时,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为连带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而袁某在原还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没有要求保证人李某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同时,债权人袁某与债务人尚某把还款日期变更至2014年7月30日时,亦未经李某同意,故保证人李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在法官晓之以法理,动之以道理的情况下,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借款人尚某一次性地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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